•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773322450
    宝应县律师

    组织他人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地行为定性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 首页 > 经济纠纷

    组织他人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地行为定性 —经济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组织他人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地行为定性 2013-11-14 :我们以为,上述看法值得商讨。国际法上通行地看法以为,外交职员享受地宽免掩护原则,并不等同于外国使领馆用地也享受宽免掩护。天下上任何国家都不会认可在其领土上泛起外国地领地。因此,外国使领馆地用地不行视为外国领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与外界地分界线也不行简朴地视为国境线。对于组织他人以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为手段,从而到达给有关国家使领馆所属国和我国施加压力,迫使有关国家将冲闯职员正当送出境外地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治罪。 妨害国(边)境治理地犯罪,包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其本质特征均在于 偷越 。若是被组织者、,被运送者不具有偷越国(边)境地行为,对组织者、运送者塌不能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而组织他人冲闯外国驻华使领馆地行为,虽然组织行为是神秘地,最终目地也是将被组织者送出境外,但被组织者并没有直接偷越国(边)境,因此,不宜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下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课本(实务卷 刑事审讯篇)》,人民法院出书社2005年版,第374~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