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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应县律师

    宝应县律师——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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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应县律师——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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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可以提起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无效行为,可以申请追加分配: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百2十3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4十3条第4款或者第1百2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1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十1条、第3十2条、第3十3条、第3十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第1百2十4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十1条、第3十2条、第3十3条、第3十6条第3十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3十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十3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3十6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详细咨询,可以到华律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