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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应县律师——正当防卫概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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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应县律师——正当防卫概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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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正当防卫概念浅析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07月6日|浏览:50004次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包括哪些条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一般有五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二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只有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四是目的问题―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是对于限度问题―不应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过度性。下面对于上述的五条一一做详细的分析。1、关于正当防卫起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指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造成危害公私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它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侵害性的行为,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进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于一切不法侵害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本文作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2、关于正当防卫客体: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在这个规定中,主要是保护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外的人不受正当防卫的过度侵害。也就是说,在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中,实行的对象只能是对侵害者而非其他任何人。比如,张某和王某在饭店吃饭,因为张某不小心碰撞到了顾某,顾某和张某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动起了手,顾某为了防止王某帮助张某,在王某还没有加入争斗的时候就用酒瓶把王某刺伤,导致王某严重受伤。在这个案例中,顾某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王某并没有进行对顾某的侵害行为,即使他作为张某的朋友,可能对顾某不利,但是在侵害行为之前顾某不能伤害王某。3、关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行为,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的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其他时刻。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在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一般对于这一时刻的争论有四种说法:①进入侵害现场说:即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②开始说: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③直接面临危险说:即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④综合说:即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各个说法都有道理,本文作者认为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